(一)注冊商標應嚴格按照《商標注冊證》上核準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使用。
?。ǘ┥虡俗匀瞬坏米孕懈淖冏陨虡说奈淖?、圖形或者其組合;不得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注冊人名義、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。
(三)商標注冊人超過《商標注冊證》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范圍使用其注冊商標,并標明注冊標志的,是冒充注冊商標的違法行為。
(四)商標注冊人不得自行轉讓注冊商標。
(五)商標注冊人有使用注冊商標的義務。如果注冊商標自核準之日起連續(xù)三年停止使用,該商標將可能被依法撤銷。
(六)商標注冊人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,必須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。許可人應當自許可合同簽訂之日起3個月內,將合同副本報送商標局辦理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。